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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現代人生活壓力,失眠問題越來越普遍!近期就有婦人控訴,因為睡不好,接受醫師推銷施打管制藥品,長期下來花了大筆金錢,精神卻越來越神智不清,甚至驗出對藥物成癮反應。當醫師擅自將管制藥品用於其他用途販售,是否必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消費者在進行療程前,又該如何自保?就由專業律師江皇樺,為你詳細解惑!

 


 

若醫療院所或醫師將管制藥品作為其他用途商品販售,恐要承擔哪些法律刑責?

這裡的「管制藥品」可以先區分成「處方用藥」以及國內未經許可的「禁藥」。「處方藥」必須經由醫師診斷、開立處方箋後,由民眾持處方箋前往指定藥局購得使用,如慢性病用藥、減肥藥、安眠藥等,都屬於處方藥。依照藥事法第50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同法第92條第一項則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下同)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至於民、刑事責任則沒有明文規定,要看實際狀況決定是否涉有民、刑事責任。

 

至於未經我國許可輸入的「禁藥」,依藥事法第82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這個可就不是單純行政責任,而是刑事責任。單純輸入最重本刑都是有期徒刑十年,且可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如果因而造成病患死亡或受有傷害,同法第二項規定最重可處以無期徒刑,併科二億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民眾在醫師(院所)建議下施打藥劑療程後,卻產生其他副作用,可以向院方、醫師提告?

基本上,如果是無處方箋卻使用處方用藥,或者是明明禁藥卻拿來施作,即便已經事先告知民眾,仍然有可能會觸犯上開相關的行政以及刑事責任,這部份民眾當然還是可以檢舉或提告之。

 

但民事責任方面,和手術很像,仍然要看施打相關療程前,醫師是否有充分告知相關施打療程可能產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應等(注意,告知義務其實應該也要包含相關藥劑的訊息,包含是否為處方用藥或是未經許可輸入等)。如果在充分告知下民眾仍然願意接受療程,在民事責任上可能就會難以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醫師沒有充分告知(包含未告知為處方用藥或者未經許可輸入等),仍有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而必須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實務上,會認為在沒有充分告知的狀況下侵害了民眾的「意思決定自由」,仍然構成侵權行為)。

 

 

 

進行任何醫美療程,院所端是否需要提供消費收據?若只有口頭、訊息上的往來交易,可能容易產生哪些糾紛?

不只是醫美療程,任何消費行為都一樣,即便依法可免開統一發票,但依據醫療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未開立收據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是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的,由此可見診所還是有開立收據的義務,並且應該要載名收費項目以及依據。所以建議民眾盡可能還是要記得要求開立收據,除了可以確認到底進行的是什麼樣的療程以及價格以外,也可以避免事後發生醫療糾紛時,診所以沒有收據為由否認施作相關療程。當然啦,收據只是證明的方法「之一」,以往常見的還有錄音錄影等證據,不過證據這種東西沒有人會嫌多,當然是越多越充分,對於自己的保障越足夠。

 

要特別說明的是,現代科技方便,除了電話以外,絕大多數人都會以通訊軟體作為溝通使用,這些通訊軟體的對話內容,也是可以做為證據使用,實務上也常有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作為證明之用。但為了保障自己接受療程的安全性,盡量還是在療程前後都要求診所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收據,確認自己接受的療程內容也保障自己。

 

 

 

醫師(院所)若沒有按照自費療程標準價格,自行開價收取費用,是否要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核定之。」第22條第二項也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基本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也都會針對相關的醫療項目訂定收費標準,所以在接受療程之前,記得應該要先行上網做好功課,了解相關收費標準。

 

如果醫師沒有按照收費標準擅立名目或自行開價收取費用,則違反了醫療法第22條第二項的規定,依醫療法第103條第一項第1款可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擅立名目或自行開價的內容作為醫療廣告使用,另外也會有醫療廣告的相關問題,同樣會有行政上的罰則。當然,意外總是會在意想不到的情況下突然到來,但事前充分做好功課,選擇專業、自己又可以充分信任的醫師團隊,無形間也可以降低醫療糾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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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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