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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近年微整形夯,特別是療程時間快速、又幾乎沒有恢復期的針劑填充特別受到青睞,但近日就有新聞事件指出,因院所疏忽,導致消費者施打到已過期的針劑,出現刺痛等副作用,為此院方該負哪些責任?消費者又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院所端因內部疏失,導致消費者施打到過期的針劑,為此院方須負哪些責任?

首先,要先定義的是,這裡指的「過期針劑」仍然是「真藥」而非「偽藥」。但雖然定義不同,對於消費者來說,施打到過期針劑對身體可能造成的傷害,與偽藥相比有過失而無不及。

 

行政責任上,「過期針劑」屬於藥事法所規定的「劣藥」(藥事法第21條第6款「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如果知道是過期針劑而仍然輸入並供應,依藥事法第90條第一項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而如果給消費者施打了過期的針劑,依藥事法第90條第二項則可處診所或醫師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而施打的醫師另外依醫師法第25條第1款「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則有可能移付懲戒。另外依消費者施打後是否產生傷害等,也可能會有刑事或民事責任。

 

 

消費者因施打到過期的針劑,導致出現紅腫、刺痛等副作用,如何向院方提出求償?

如果因為施打到過期的針劑,導致身體出現紅腫、刺痛,基本上就算是刑法所定義的「傷害」。刑事上是可以對醫師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告訴。當然,如果醫師本身知道針劑過期還施打在消費者身上,那就不是過失傷害罪,而是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的刑度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故意傷害,刑度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上,因為醫師施打了過期針劑,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另外依照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還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另外,醫師是在診所服務的話,也可以再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或者是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請求診所和醫師連帶賠償。

 

 

若消費者施打到過期的針劑,但沒有不適的副作用發生,還能向診所提出求償嗎?

如果施打到過期的針劑沒有發生不適的副作用,則因為沒有「損害結果」的發生,不適用上面提到的民法第184條以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雖然沒有辦法適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仍然可以主張民法第354條以下,主張購買的針劑是「具有瑕疵的」,請求退還購買針劑的價金;或者主張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簡單來說,消費者購買的針劑應該是「在有效期限內」,診所提供的是過期的針劑,該針劑就有瑕疵存在,診所沒有提供依契約應該提供的「有效期限內針劑」,同時也屬於「不完全給付」,應負擔損害賠償。但和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不同,這裡的賠償責任基本上限於療程或是針劑的費用。

 

 

為了避免花錢卻施打到過期品、來路不明的水貨,或是已經被拆封過的產品,消費者可以做哪些防範?

建議消費者,在接受療程前務必請診所或醫師出示相關藥品之資訊,並且可以使用衛福部網站https://www.fda.gov.tw/mlms/H0001.aspx查詢相關藥品字號是否為真。千萬不要輕易聽信所謂的「平行輸入水貨」,凡是輸入藥品,依藥事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都須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當然了,包裝其實也可以變造或偽造,許可字號當然也有可能是假的,所以如果遇到價格顯然低於外面一般行情價的,也要特別注意可能是沒有申請許可證的藥品或根本就是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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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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