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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醫美市場商機大,看準大家愛美又精打細算的心態,現在有許多社團、Line群組都會有相關的醫美團購資訊。近期就有新聞報導,透過群組販售便宜的醫美療程,但施打地點卻非正規醫療院所,甚至操作者也沒有醫師執照,網路開團賣療程是否合法?可能會隱藏哪些風險?由專業律師來說明!

 


 

醫美相關的療程可以透過團購的方式,以低價、促銷手法兜售嗎?

1〉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衛福部前身衛生署在民國94317日也公告所謂的「不正當方法」,其中就包含了以各種形式的折扣。雖然在公告中沒有明白提到「團購」,但基本上團購也屬於促銷折扣手法,仍然有可能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而屬於不正當招攬病人的方法。

 

2〉而如果是以醫療廣告的方式,另外有可能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不正當方式」為醫療廣告。在衛福部105年的公告就明白把「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意圖促銷的行為」列入了不正當的醫療廣告方式。

 

3〉所以,基本上如果以團購的方式來促銷醫美相關療程,可能會同時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一項「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以及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不正當方式為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都可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操作療程者並非有執照的合格醫師,還以話術包裝為原廠的技師,需要負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基本上在台灣,只有合法領有醫師執照的醫師才可以執行醫療行為。如果沒有醫師執照而執行醫療行為,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是刑事責任,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例外像是醫師指導下實習的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或者是在醫師指示下的護理師等醫事人員,或有緊急急救的狀態下則不在此限。但回到本題,基本上如果不是緊急急救等例外情形,即便是原廠的技師,也不可以擅自操作相關療程機器,一定要由醫師來執行醫療行為。

 

 

若民眾貪圖便宜,找非醫師、非正規院所施作療程,可能會陷入哪些風險?如遇到糾紛還有辦法尋求協助嗎?

1〉所有的醫療療程都具有高度專業性,大多也都具有所謂的「侵入性」,即便是醫師,都沒有辦法給予100%保證,更何況是未領有醫師執照之人呢?另外一方面,在非正規醫療院所施作療程,相關的設備勢必比不上正規醫療院所的完整性,一旦發生了緊急狀況,對於民眾來說徒然增加不必要的風險,最大的風險便是身體上的傷害。

 

2〉雖然說遇到了糾紛,仍然可以對醫師或實際施作之人為民事或刑事上的主張或請求,但非醫療院所施作療程,事後證據保存不易。即便非醫師執行醫療行為或是在非醫療院所執行療程,違反了醫師法相關規定,但消費者仍然要舉證違反法律與受到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舉證大不易,在舉證責任原則仍然在原告(消費者一方)的前提下,求償上勢必會有困難。

 

 

操作者具有醫師執照,但在非正規醫療院所施作療程,這樣的行為合法嗎?醫師需要負擔哪些責任?消費者又會有哪些風險?

1〉即便領有醫師執照,可以在醫療機構以外的地方執行醫療行為嗎?答案也是不可以。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而且每一位醫師基本上只能登記一間醫療機構,也只能在登記的醫療機構服務。例外情形除非是急救,或是職業機構之間的會診、支援。但會診、支援仍然應該要先向主管機關報備。所以在沒有例外緊急的情形下,即便是醫師,仍然不可以在非醫療院所的地方執行醫療行為,違反者依醫師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2〉而對於消費者來說,選擇在飯店或其他非醫療機構的場所進行療程,即便執行者同樣是醫師,但醫療機構畢竟是經主管機關核准合法設立,相關的設備絕對比非醫療機構要完整,一旦發生了緊急狀況,設備完整的醫療院所在處理上勢必也比非醫療院所,甚至臨時的場所要完整地多,對於消費者的保障也會比較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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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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