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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萬建樺.整理/傅啟倫.本文特別感謝 萬建樺律師提供專業諮詢

 

「審美觀不同」可說是位居醫糾之首,常在媒體上可見到此類新聞,拿著某某藝人照片前往整形診所,希望能變成照片中的她,但每位醫師的審美標準不一,也可能與患者不同,因此常常造成整形糾紛,這時候,醫師需要負責嗎?患者如何主張權益呢?

 

 


 

新聞上常報導,因為每個人對審美觀的定義標準不一,當患者認為效果失準,不若預期的鼻形標準,甚至更加醜化時,患者可否要求診所或醫師,免費為其補救調整?

「所稱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因此,如果將整形醫美手術定性為醫療行為,則依醫療法第82條之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整形醫師僅在具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下,才需對病患所主張之損害負責。

 

承上,目前司法實務案例,多數仍認整形手術屬於醫療行為,因此無論基於美醜、形狀、效果、甚至與特定藝人是否相似等,導致病患與醫師間產生違約爭議。法院或地檢署通常仍認該等爭議係屬個人主觀美感或感受之差異,除非證明醫師在施術過程有何故意或過失,導致手術失敗。否則,仍難認定醫師有業務過失傷害行為或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除非診所或醫師基於輿論壓力或醫病關係之考量,主動提供退費或補救調整措施。否則,在法律實務上,患者若因主觀感受,而對醫師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或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通常不易成功。

 

 

 

若遇此狀況,造成患者身心傷害,是否可要求院方或醫師給予心理與生理兩層面的賠償?院方及醫師該負哪些刑責及責任呢?

延續前開說明,除非患者證明醫師在施術過程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手術失敗,否則仍難課予院方或醫師民、刑事責任。反之,如果在患者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經法院認定醫師在施術過程具有疏失(通常係委託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違反注意義務、告知義務、或醫療常規等)。則在刑事部分,醫師恐會構成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罪;而在民事部分,醫師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則包括患者因而所額外支出之醫療費用、生活上增加之支出、心理諮詢、心理治療之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等。聘僱醫師之院方,則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變醜可能還能補救,若因微整形填充失敗造成一眼失明,患者該如何求償?是否可要求往後生活費用的支出?

關於責任問題,依據前開說明,仍係以醫師在施術過程有無疏失,作為判斷標準。也就是說,如果醫師施術過程符合醫療常規,而無任何疏誤之處,僅係因材料特性、病患體質、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醫師之特殊因素,方始導致傷害結果,患者仍難求償。反之,若係因醫師手術失誤,違反注意義務、告知義務、或誤用錯誤、不合格材料等,因而造成患者傷害結果,則必須賠償患者因而所額外支出之醫療費用、生活上增加之支出、心理諮詢、心理治療之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等。此外,眼部失明已經構成影響工作能力之身體殘障,必須依照工作能力喪失比例,賠付患者將來工作收入減少之損失。

 

 

 

律師簡介

萬建樺

衡陽法律事務所律師

90年度律師高考資格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碩士

專業領域︰商業契約爭議、勞資糾紛、營建工程、金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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