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有醫師因曾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被認定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後提起行政訴訟,憲法法官認為違反言論自由,宣告即刻生效。現今雖然已鬆綁醫師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但這可不代表醫師個人所公開發表的言論就毫無限制,特別是有涉及到代言,還是得必須遵守相關的規範。到底,醫療廣告可容許刊載的範疇包含哪些?醫師可以個人名義分享相關的醫美療程嗎?有請專業律師來為大家解答!
Q1.醫療廣告可容許登載或播放的範疇包含哪些?
依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區分登載或播放的平台,可區分為三:
〈1〉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以外的方式:(例如公車、捷運廣告燈箱等)
醫療法第85條第一項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另外,衛福部1030124衛部醫字第1031660048號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針對上開第六款另外規定容許登載或播放的醫療廣告內容如下:「一、在符合醫學倫理,傳遞正確醫療資訊,提供就醫指引,維護病人安全為原則下,得予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一)疾病名稱。(二)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三)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檢驗之醫療技術。(四)醫療費用。二、國際醫療服務相關內容。三、多重醫事人員之刊登方式。」所以基本上可以刊登的內容,無論是醫療法或是衛福部上開函釋都直接正面表列可以刊登的內容。
〈2〉廣播電視:
醫療法第85條第二項規定:「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主要是以文字方式刊登,但廣播或是電視的廣告,往往都是以口語述說的方式為之,而文字化與口語化往往又有顯著不同,所以第二項特別規定可以口語化的方式為之。但為了不要有醫療機構趁口語化方式偷偷加入了不允許登載的內容,所以特別規定應該經過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3〉網際網路:
醫療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103條第二項三款事由分別是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所以基本上,網際網路上刊登醫療廣告,只要不要有第103條第二項三款事由,不受到第一項容許刊登內容之限制(但還是受到第86條禁止刊登內容的限制)。而衛福部在104年11月3日最新修正發佈的《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主要是針對醫療機構網站內容刊登的方式為規範,像是不可以刊登其他醫療機構的資訊、刊登之醫療知識必須標示日期以及文獻來源等等。
Q2.醫師被准許做醫療廣告,會有相關的規範限制嗎?
雖然醫師現在已經不受到醫療法第84條只有醫療機構可以登載醫療廣告的限制,但只是針對刊登的對象從醫療機構放寬到醫師個人,至於刊登的內容方面,仍然受到醫療法第85條(可以刊載之內容)以及第86條(禁止刊載內容)之規範,並不是放寬到醫師個人,內容就可以毫無限制。
Q3.現在有許多醫生會以個人名義經營社群,分享醫美相關療程、衛教資訊,這樣有符合醫療廣告法規嗎?
醫療法第87條第二項規定:「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所以醫師如果只是單純發表衛教資訊或相關療程內容,沒有招攬醫療業務,並不會被視為醫療廣告。但實際上醫師在自己個人的社群網站上分享醫美相關療程及衛教資訊,除非是自己本科以外的資訊,否則很難不被認為是醫療廣告。而如果被認定為醫療廣告,就會受到醫療法第85條至第87條的限制,甚至在違反的時候會被行政裁罰。
Q4.若醫生為特定療程見證、甚至代言,這樣會違反醫療法嗎?
只要是見證或是代言,不論是醫師或是藝人,都不是醫療法所禁止。但都必須遵守相關的規範。針對代言的規範,衛福部在105年11月17日最新修正的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的內容中,第十點即規範:「非屬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所以即便是醫師,如果要未特定療程見證或是代言,仍然要遵守「親身體驗」或是「充分揭露正確資訊」才不會變成「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而遭裁罰。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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