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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許多產後婦女會面臨乳房下垂的困擾,因而尋求醫美提乳整形希望能改善外觀。近期有名婦女在討論版上分享,自己接受提乳手術,卻感染變成雙側乳房壞死性筋膜炎,向院所求償,卻被質疑未依醫囑照護,且不願支付求償金。針對這樣的醫美糾紛,消費者端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院所端提出疑慮,認為患者術後未依醫囑照護,而致傷口感染,消費者如何證明是院方錯誤判斷而延誤治療?

在法律上,提出自己主張的一方,必須負責證明自己說的是真正的。如果消費者主張手術後,因為院方的過失而導致傷口感染,就要由消費者先提出相關證明;而如果院方認為消費者術後沒有依照醫囑照護導致傷口感染,對於院方的主張,當然就要由院方來提出相關證明,證明消費者沒有依照醫囑照護。以目前實務的處理方式,都會委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簡稱醫審會)針對院方的處置是否有過失進行鑑定,原則上法院也都會尊重醫審會的鑑定結果。

 

 

若手術失敗,消費者可以向診所要求支付後續相關醫療費用嗎?可以另外求償精神賠償費用?

消費者可以向診所要求支付後續相關醫療費用的前提,必須是診所對於手術失敗至少是有過失的(如果是故意當然更要賠償)。如果可以證明診所有故意或過失,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向醫師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診所端則可以依民法第188條拉進來和醫師連帶負責。除了後續相關的醫療費用等,包含看護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等等,都可以請求醫師或診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些都算是所謂的「財產上損害賠償」,但必須以「必要」的費用為前提。

 

另一方面,由於手術失敗對於消費者的損害是「身體上」的損害,依民法第195條事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精神賠償不像上面「財產上損害賠償」有單據可以提供,一般都是由法院衡量雙方的學經歷及經濟能力評估一個金額。但回過頭來,如果經過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醫師的手術是符合醫療常規的,醫師就不會有故意或過失,即便手術失敗,消費者也沒有辦法求償。

 

 

院所端要求簽下手術當下「當時並無異狀」、診所「積極診治」等字眼,才願意付款先行代墊的醫療費用,這樣做法合法嗎?

很多院所在發生醫療糾紛後,為了儘速解決紛爭,避免後續上法院的麻煩(甚至鬧上網路社群媒體或新聞等),影響院所的聲譽,都會想要「搓湯圓」,也就是趕快和消費者和解,將損害降到最小。但這時消費者就要注意,千萬不要任意簽署文件,或者是一定要充分看清楚文件上的每一個字。一旦簽署了文件,基本上除非可以證明院所是用誆騙的或是威脅的,不然不可以撤銷簽署的文件內容。綜觀院所可能提出的文件內容,清一色都是降低或免除院所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無論院所有沒有賠償),而這些降低或免除責任的文字除了題示的手術當下「當時並無異狀」、診所「積極診治」等文字外,也包含了「放棄一切民事請求」或相關字眼,消費者一個不注意簽下去,除了上面所提到誆騙或是威脅可以撤銷以外,是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反悔的。

 

 

在進行醫美療程前,消費者可以做哪些事,避免之後產生糾紛、保障自身權益?

除了在接受療程之前務必先做功課,就療程的內容以及風險有一定的認知外,與諮詢師以及醫師之間的對話記錄甚至說明過程,最好也都要保留(錄音)。基本上手術前一定會有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務必確認內容,也要充分將自身可能有的過敏體質或家族病史告知醫師,才能有最安全、最正確的判斷。萬一真的不幸發生手術失敗等狀況,千萬不要在沒有經過充分詢問過專業人士(例如律師)前,就隨意應診所或醫師要求簽署任何文件,這些文件很多都是免除診所或醫師的責任,一旦簽署下去,對於消費者自身就會立於很不利的狀況。醫美療程基本上還是醫療行為,醫療行為或者手術是沒有百分之百成功的,但充分的理解與風險評估,加上相關資料充分保留,是可以讓醫療糾紛的機會降低,也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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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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