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愛美是天性,現今醫療技術發達,先天不完美的地方,也有機會靠療程來改變,但只要是醫療行為都可能存在相關風險。就有新聞事件指出,有名女子到診所進行蘿蔔腿手術,術後竟無法正常走路,控訴院方術前未詳細評估及告知後遺症風險。關於醫療術後產生的併發症,消費方可以要求院方賠償嗎?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消費者指控醫生術前未做詳細評估,也未告知有相關併發症風險,若屬事實醫生/院方需擔負哪些責任?
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於麻醉原則上是手術前的程序(沒有動手術應該也沒有必要麻醉),所以麻醉同意書和手術同意書會放在一起規定。
所以,基本上在術前,病患一定要先簽訂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而在同意書的內容中,即課予醫師必須先行告知相關的風險及評估。如果沒有告知相關的風險或併發症,導致術後因此產生併發症,除了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以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外,沒有盡到術前的告知義務,依醫療法第103條第一項第1款是可以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的。
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及降低術後併發症,消費者本身在術前該注意哪些事?
由於醫療療程在民事上仍然算是契約關係(醫療契約),所以要施行什麼樣的療程或手術,仍然要得到病患本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這個基礎下,麻醉同意書/手術同意書當然也都需要先行告知並經過病患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例外在本人沒有意識無法理解的情況下,向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並得同意也是合乎法條規定的。
而簽署的時間點,勢必要在麻醉/手術「前」,這是因為麻醉/手術是高度專業的內容,一般病患或其家人並沒有足夠知識可以充分理解施行麻醉/手術的內容及風險,所以才需要事先告知,讓病患或其家屬可以經過充分的理解及考慮,做出對病患而言最正確的決定。如果可以事後再讓病患或其家屬簽署,醫療法第63條的規定就形同具文了。當然啦,病患務必要充分了解術前同意書的內容,避免身體狀況不適合卻又接受相關的手術。
關於手術是否因為過失導致術後出現併發症,應由什麼單位來判定?
①不論是民事訴訟或是刑事訴訟,一旦提起訴訟,要主張醫療院所或醫師有醫療上的過失,舉證責任原則都會落在消費者/病患身上,法院再根據雙方所能夠提出的舉證,去認定個案上醫療院所或醫師有沒有醫療上的過失。但消費者/病患以及法官基本上都不具備相關醫療知識,這時就會需要仰賴專業第三人來判斷,所以刑事訴訟中不論是一開始偵查程序的檢察官或是審判程序的法官,都會主動送請第三人鑑定;民事訴訟則是看消費者/病患有沒有主動聲請送請第三人鑑定。
②鑑定機關的選擇上,依醫療法第98條第4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雖然醫療法第99條有規定地方政府也要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但關於司法或檢察機關的委託鑑定,並不在第99條地方政府設置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的職務範圍內,而應該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所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的職務範圍內。
③關於醫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醫療法第100條規定:「前二條之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所以目前實務上,只要是醫療糾紛有鑑定的必要,都是委由衛福部設置的醫事審議委員會來判斷,基本上法院也會依照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的結果來判決。
術後導致併發症,消費者可以要求院方退款甚至額外賠償嗎?
①如果可以確認術後的併發症是可歸責於醫師,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以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除了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俗稱精神賠償)。
②至於是否可以要求院方退款,則要看醫療契約上是否有約定發生醫療事故可以解除契約請求返還相關款項的約定。畢竟醫師實際上還是有動手術,術後產生的損害,是屬於民法侵權行為的範圍,民法本身並沒有因此可請求退款的相關規定。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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