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全球掀起一股醫美整形的風潮,由於醫美相關資訊大量且迅速的傳遞,也讓國人對醫美的接受度也越來越高,但因為施作的案例越多,相對的,也連帶衍生出許多的醫美糾紛案件。像是前些日子,又爆出一則醫療糾紛的案例,台北市一名婦人至醫美診所做了電波拉皮的療程,但施作時,醫師卻忽略了婦人有紅斑性狼瘡的天生性免疫疾病,貿然替地她施打麻醉藥,結果引發過敏休克,使得高姓婦人送醫不治,讓原本只是單純想藉助醫美來讓自己變美麗,卻怎麼也沒想到付出如此大的代價!


 


  此案件是因為高姓婦人覺得自己臉部肌膚出現了鬆垮的現象,感覺有老態,為了讓自己看起來更年輕些,於是,花了15萬元做了醫美的電波拉皮療程,但是婦人有先天性的紅斑性狼瘡及體質敏感等自體免疫疾病。因此,在療程施作前,婦人有特別告訴醫生此特殊狀況,但在經醫生評估後,醫師認為沒問題可施作此療程,結果,在高姓婦人施打「利可麻」麻醉藥劑後,卻馬上引發過敏性休克現象,經急救後,宣告不治。


 


  在檢方調查此案件後,發現醫療診所若施打的這款麻藥,院方得需要有急救設備,但實際上,診所卻沒有相關設施,而且正常狀況下,施打麻醉藥劑,是需要由專業麻醉師來執行,然而診所卻讓一般的護士來執行麻醉的動作,導致高姓婦人血氧量下降,呼吸心跳異常等狀況,經送醫急救後,仍然不治的憾事,枉送一條人命。


 


 


訪問題目


1. 針對此案例,想請問陳律師,當患者已於療程施作前,事先告知醫師其個人的特殊體質,但醫師卻因為個人的判斷錯誤,而導致患者產生不適的現象,經送醫後不治,此醫師在法律上,需擔負怎樣的責任?


 


Ans: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醫療行為本身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致生危害,依實務見解認為,應考量各該病患求診之主訴及醫療目的而為判斷。


 


     是以,本案例中,醫師有無違反其注意義務,則須端視醫師對於病患主訴病情可能造成之危險有無預見可能性,並是否有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詳實告知病患,以及醫師所採取之醫療措施有無違反一般醫療常規等情而定,如認醫師於醫療過程中具有過失,則可能涉及刑法上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同時亦須負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 同此案,針對醫師的誤判這一點而論,患者家屬可針對診所與醫師,個別提出怎樣的求償?


 


Ans:如經法院認定患者之死亡結果與醫師醫療判斷錯誤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醫師施行醫療行為具有過失,則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得請求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如患者對於家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另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依法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至於診所部分,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可主張診所應與醫師負連帶賠償責任。


 


3. 再者,在高姓婦人施行麻醉注射時,院方並非由專業麻醉師來執行,反而是讓一般護士來施打,患者家屬是否可因為這點疏失,另外對診所或護士提出告訴賠償?


 


Ans:依醫師法第28條但書規定,醫療機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於醫師指示下係得遵照醫師指示執行醫療業務,此為我國法律所允許之範圍。惟護理人員施行麻醉注射時,仍須按照醫療法第63條第1項之規定,對病患踐行告知程序,以及讓病患簽署手術及麻醉同意書,方得進行手術或麻醉之醫療行為。


 


4. 關於上述的幾項提告,患者家屬該如何蒐證?蒐證的項目包含哪些?才能有利控方?


 


Ans:依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之規定,證據可分為人證、書證及物證,其中人證係指親自見聞相關事實之人,如醫師、護理人員、社工人員,甚至同房之病患等;書證則係以文書內容作為證據,如病歷、護理紀錄資料;物證則以該物品本身作為證據,包括藥袋、點滴袋、病患衣服等。另病患於就診開始時,即應留下與病患病情、醫師診斷相關之所有資料,以確保將來訴訟中證據資料之完整,若是病患或家屬無法自行取得之證據,則可於訴訟中請求法院協助調取有利於我方之證據。


 


 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醫師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麻醉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之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前項第一款麻醉科專


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擬真情境考試三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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