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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你就診時會留意到院所內是否有裝監視器嗎?近期就有新聞事件指出,妙齡女子到院所進行私密處除毛,冰敷時卻意外發現診間內竟然安裝攝像頭,因而產生相關糾紛。到底醫療院所是否能裝監視器?若發現自己權益受損時又可以如何自保?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醫療院所安裝監視器多是為了安全管理考量,但這樣的行為可能也會侵犯患者隱私,這部分在法律上有什麼規範嗎?

我國的憲法有保障許多基本權利,雖然隱私權沒有明文規定在憲法內,但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揭櫫:「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所以隱私權基本上在憲法上是屬於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而刑法第315條之1也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今天病患在診間內基本上都應該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如果醫療院所沒有正當合法理由任意裝設監視器又沒有告訴病患,將造成病患隱私權遭到侵害,而可能會有刑法第315條之1的責任。

 

另外,民法第18條也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隱私權遭到侵害,除了可能會有刑事責任以外,民事上也可能會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除了監視器外,醫療院所為了追蹤療程前後,也會使用攝影機紀錄,患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診所私自外流影像?

醫療院所為了追蹤療程而使用攝影機紀錄,基本上勢必要取得病患的同意,這部份涉及的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刑法及民法規定以外,另外只要拍攝的是可以辨識病患個人身分的部分(例如臉部),也會涉及病患的個人資料,而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簡單來說,醫療院所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上,必須秉持「特定目的」的使用,也要先得到病患的同意,事後病患如果要求刪除,也不可以拒絕。如果未得到病患同意就擅自「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除了民事的賠償責任外,也會有刑事的責任。

 

 

若院所未先主動告知診間內有安裝攝影機,消費者發現後可以如何投訴及求償?

如果院所沒有主動告知病患診間有安裝攝影機,除了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而有刑事責任以外,另外還有可能構成民法侵害隱私權而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拍攝的內容可以辨識病患的個人身分,也有可能同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如果遇到這種狀況,除了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以外,另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主管機關也可以處以罰鍰並要必要處分。

 

 

反之,若今天患者擔心醫療相關糾紛,是否可以私自錄音、錄影當作證據使用?

基本上私自錄音、錄影是否合法,要看幾個面相:「場所」及「目的」。從場所而言,如果今天是在公眾場所錄音錄影,基本上法院都會認為是合法的證據而可以使用;但如果是會議室或診間等非公眾場所,那就不一定了,而要進一步確認其他要件,例如「目的」。從目的而言,如果是為了自保,譬如說已經發生醫療糾紛,事後為了取得相關證據而錄音錄影,法院通常會肯定這類證據的取得是合法的,也就不會有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取得的問題。但如果只是民事上的糾紛,或是還沒有發生醫療糾紛,事前預先錄音錄影,就有可能被認定取得證據是違法而不能使用。

 

簡單來說,私自錄音、錄影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至少必須看「場所」及「目的」,不能一概而論。建議如果真的要錄音、錄影蒐證,最好是實際已經發生糾紛後再來錄音錄影,合法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機會會比較高。如果是身體實際受有損害(例如醫療行為發生的過失),則可以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侵權行為(身體健康權加上精神賠償)來請求賠償。而醫療院所即使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也有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或者負擔民事上「僱用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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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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