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江皇樺律師;整理/Nina
台灣醫美風氣日盛,雖然愛美是人的天性,但如果是在被逼迫的情況下進行醫療行為,那恐已觸法!近期就有網友爆料,在任職的醫療院所被逼迫貸款整形,針對這樣的案例,院所該負哪些法律責任,員工又該如何自保?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如果醫美院所員工遭受老闆逼迫整形貸款,院所老闆恐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江皇樺律師說明,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條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法條,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強制罪」。只要沒有到妨害人身自由的程度(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但又有到法條所稱,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就會該當本條的強制罪。
另外,如果老闆並不是單純逼迫員工整型貸款,而已經以「你不去做我要求的事,我就在工作上找你麻煩,或是扣薪水、辭退等等」之類的言語威脅,則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只要這裡恐嚇的內容是「不法的」(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的不法侵害),就有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而在勞資關係上,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也規定了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幾項行為,其中就包含了「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如果發生了類似的情形,員工也可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資關係,並請求資遣費。
如果在工作的場域遇到老闆脅迫員工掏錢進行醫療行為,員工可以如何自保?
基本上,員工在法律上的保障誠如上面所述,但要主張法律上的保障,都是需要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的,所以最重要的是,如果遇到了類似的情形,絕對要先蒐證,不論是對話紀錄、錄音錄影都是蒐證的手段。
江皇樺律師表示,有很多人會有一種觀念,就是錄音錄影一定要先告知對方,否則就是不合法的。這個觀念不完全正確。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要件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所以反過來說,只要是「有故」,基本上是可以錄音的。另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有個免責條款「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也就是說,今天員工是對話的一方,且不是「出於不法目的」(蒐集老闆不法行為的證據總不會是不法目的吧),自然就可以錄音而不用先行告知老闆。
醫療診所可能會有員工進行療程可享優惠,或是讓員工體驗作為福利,這樣的醫療行為,是否合法?員工如果接受了又該如何避免醫療糾紛?
之前我們提到,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另外第86條第7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而以衛福部目前針對所謂「不正當方式」所發的解釋令,其中與價格有關的就有「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以及「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但要注意的是,醫療法第22條規範的是醫療機構不可以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並沒有限制不可以較優惠或較低廉的價格收取;另外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是針對「醫療廣告」規範,如果今天是內部給員工的優惠或是體驗作為福利而不是以廣告的方式,是不會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的規定。
而員工如果今天選擇以較為優惠或較為低廉的「員工價」接受療程,要注意的是,這所謂的「員工價」是否羊毛出在羊身上,會另外從員工的一些薪資或獎金去扣除,或是在勞動條件上會有一些另外對員工不利的地方。至於醫療療程本身糾紛的避免,無論是員工或是一般消費者,無論價格是否有優惠或是「員工價」,對於接受療程者在法律上的保障,不應該有所打折。
爆料文中提及院所安排菜鳥醫師執刀當練習,若是消費者,該如何避免執刀的醫師相關經驗不足,甚至沒有合格的證書?
江皇樺律師提醒,依據現行醫療法第63條規定,實施手術、麻醉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第64條則針對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所以對於消費者端來說,除了一開始就要先確認執刀醫師為何人外,在手術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上也都會記錄醫師姓名,這些都是消費者必須要先行注意的。如果因為執刀醫師與簽署同意書的醫師不同人,簽署同意書的醫師可能會有刑法第215條的業務登載不實罪。
另外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如果執刀者根本沒有醫師證書,自身也會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而屬犯罪行為,最重可以處以五年有期徒刑。
江皇樺 律師
98年律師高考及格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醫美診所常年法律顧問
中華台灣美容醫學會個資法專題講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105∼106)
留言列表